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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与爱情及其关系

两性生活来源:两性生活频道婚姻生活栏目  点击人气指数:  更新时间:2008-7-26 18: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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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是客观的东西,具有理性、规定性、公开性、稳定性、特别是唯一等特点;爱情是男女之间的一种心理感受,属于主观的范畴,具有感性、随意性、隐私性、易变性、尤其是多样性等特点。

  婚姻与爱情,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多少年来一直是人们尤其是女性议论的老话题。当然,近些年来,它们也成为科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报刊上与此相关的讨论很多,主要看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婚姻基础的讨论

  有4种意见。第1种是爱情基础论(唯一基础论)。这种观点认为,婚姻基础是婚姻关系建立、存续、发展和解除的根本依据,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所谓以爱情为基础,就是双方的爱慕在婚姻中有最后决定权。在社会主义婚姻中,爱情只能是“唯一”的基础,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基础。第2种是两个基础论。即爱情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在性格、品行、体态、志趣等方面互相爱慕的心理情绪。由于现阶段分配制度造成人们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直接决定了现阶段的婚姻基础除了爱情因素之外,还不能排除“一切经济考虑”。爱情还不可能是婚姻的唯一基础,它只能是基础之一,经济因素是现阶段婚姻基础的重要成分。第3种是多基础论(混合基础或综合基础论)。这种观点认为,婚姻基础是两性结合选择配偶的条件或因素,它们不是由当事人个人“自由决定”的,而要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和制约。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婚姻基础各不相同,但无论在哪个阶段,大多数男女选择配偶的条件或因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的是:性爱或爱情的因素,如容貌、体态、风度等;经济或物质的因素,如财产、工资等;政治的因素,如出身、职业、级别等。同时,这些因素之间又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互相作用的。第4种是“前提基础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婚姻基础应该是体现社会两种再生产职能的物质关系,而爱情作为一种精神关系,不能不是决定于物质关系的第2位因素。因此,物质关系是婚姻的社会本质和根本前提,由此决定婚姻的道德基础、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等。

  (二)关于“第三者插足”的讨论

  对“第三者插足”的概念,第1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插足”主要是指与有配偶者通奸、同居的行为。它有4个基本特征,即故意、喜新厌旧、保持非法两性关系或暖味关系、侵犯的对象是合法婚姻。第2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插足”这个概念不确切、不科学,有些第三者很难确定,难以划分谁是插足者,这一概念还有把婚姻破裂的起因完全推给第三者的含义,是不合理的。此外,有些第三者也是受害者,故改称“婚外恋”为好。第3种观点认为,对第三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4种观点认为,第三者应受谴责,第二者(即搞婚外恋的已婚者)同样应受严厉谴责,就是第一者(受害者)也应吸取教训。

  至于对第三者的惩处,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介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背了婚姻法所确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已婚者与第三者通奸、甚至公开妍居,是变相的重婚行为。故对第三者应予以法律制裁,刑法应增加“破坏婚姻家庭罪”的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插足不造成人身伤害,不构成犯罪,不应以法律来制裁,应以教育为主。还有少数人认为,第三者没错,他或她追求的是爱情,爱情胜过一切。“苍蝇不叮无缝蛋”,第三者的存在,可以引起第一者的反思,考虑自己的家里为什么能插进第三者,从而加深夫妻间的爱,不给第三者以插足余地。

  (三)关于拟修改《婚姻法》的讨论

  近一、两年来,大众传播工具围绕拟对《婚姻法》判决离婚实质条件的修改,即有人建议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及其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此,有的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r待增加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律约束,《婚姻法》应约束移情别恋,惩治“婚外情”行为,追究导致家庭破裂的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有的人则认为,不应当加大离婚的难度,不应增加惩罚婚外情的法律条文,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防止损害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还有的人认为,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离婚行为必然要受社会规范的制约。但离婚自由的社会制约性与限制离婚是截然不同的,用“婚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破裂”,是使法律规定更加规范,并不是离婚自由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的改变。

  以上讨论的主题虽然各不相同,有些看法也大相径庭,但最终的问题实际上都集中在应该如何认识婚姻与爱情,怎样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一焦点上。过去的历次讨论之所以众说纷纭,没有头绪,主要原因就在于有关婚姻和爱情的理论不很清楚,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什么成熟的理论,使讨论局限于就事论事之中。

  由此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为什么一讨论婚姻和爱情,就会理论不清或者索性说没有理论?根本原因在于,婚姻的科学研究至今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独立的学科地位。目前,人们还没有提出合适的概念框架和积累足够的经验材料创建理想的理论模型,对婚姻及其相关现象给以比较科学的、完整的解释和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由于婚姻过程不但涉及人的社会因素,同时还涉及人的自然因素,而且在现代婚姻中又越来越多地渗人了个人情感的因素,所以,婚姻领域的科学研究必然具有多学科交叉的性质或倾向。这种状况致使婚姻的研究比较开放,却又使其难于深人,往往形成相关学科与各界人士均有涉猎的局面,但最终有所建树的却寥寥无几。相反,单独一门学科的研究虽然有所依托,在某一点上容易向纵深发展,但毕竟视角有限,因而缺乏广泛性、代表性,不能形成系统。

  婚姻和家庭紧密相连,尤其是在一夫一妻制度下,可以说所有的婚姻都是家庭。另外,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婚姻往往附属于家庭,只是到了现代,越来越多的婚姻才逐步成为家庭的主宰。也许正因为这样,历来的婚姻研究多散见于家庭研究的范畴之中。从勒普累和里尔开始,经巴霍芬、麦克伦南、摩尔根、马克思和恩格斯,到伯吉斯和默多克等,几乎无一例外。其间,也有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罗素具有很强思辩色彩的《婚姻革命》等研究婚姻的专著问世,但为数很少。时至今日,大多数学科和研究者仍然把婚姻与家庭放在一起进行研究。这样做,固然有其必然与便利之处,但也很可能是导致婚姻研究至今仍然比较狭窄和肤浅的一个原因。

  两性结合是婚姻的根本,研究婚姻不能脱离两性关系。另外,两性关系多种多样,研究婚姻也离不开对其他两性关系形成的分析。这就使婚姻研究有时不得不涉及人们的隐私问题,不得不触及社会的敏感地带,从而给研究本身带来了比研究其他的社会现象,如研究经济、教育等更大的、更多的顾虑和难题。这种由研究课题性质造成的困难,有时会使一个很有价值的假设无法论证,或使一项很有意义的成果难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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